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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让安装充电桩怎么办?
如果厂商没有配备家用充电桩的话,则需要另行购买充电桩,家用充电桩一般价格2000-5000元/台,直流快充桩一般价格15000-20000元/台,不同功率、不同机型价格也就有高有低。
此外,安装服务费和材料费用一般是由车主自行掏腰包了,如果安装地点没有其他特别的情况下,安装服务费一般不会超过1000元。
物业拒绝安装如何应对?
各地对安装充电桩存在相关的指导文件,可提前收集当地政策,积极配合完成物业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比如征得业委会同意,降低邻里关系的风险;签署相关免责文件,免除物业背锅风险,担心充电设备出现问题在采购充电桩时可要求购买相关保险并提供检测报告。
如果物业坚持不同意可以先拿出相关政策文件佐证向房管局、住建部门、12345等投诉,其次请求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如物业反馈配电情况确实比较具体不存在改造可能性不具备安装条件,
可退而求其次使用功率更小的充电桩,牺牲一定充电时间,将7KW设备降为3.3KW,有总比没有好吧。这已经是一台普通空调的用电负荷了,若物业最终还是坚持不同意就可以走诉讼的道路了,总之是软硬兼施在安全的前提下达到充电桩的安装目的。
充电桩安装流程
第一步:物业沟通
目的是需要取得物业出具相关的同意充电桩建设的证明(电力报装必须项),一般需要自己有产权的固定车位,如果没有固定车位的则需要物业同意在租赁车位或者是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沟通这一步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部分物业会以安全、消防、邻里关系、停车位占用,用电负荷不够等各种理由来拒绝或者拖延办理的情况,需要提前准备好对策,并让设备提供方或安装服务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步:安装现场勘查
拟定安装位置确定后联系安装服务商(自行选择或者是车商提供)现场勘查安装条件,根据现场制定出安装方案,并给出报价。
第三步:电力报装
购车证明(部分地区需要)、物业同意的相关证明,车位使用证明(车位产权证、车位租赁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提交到当地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也可手机App提交(比如网上国网)。
第四步:充电桩的安装
在以上资料都完成后便可实施安装工作了。
小区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怎么办
首先是通过相关部门确认,如果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业主也不可随意安装充电桩。毕竟安全最重要。其他都是次要的,如果是对于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按照国家规定物业必须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一旦遇到拒不配合的可以找相关部门协调。协调顺序如下:首先找到社区协调,如若不行,找上一级。就是找住建局物业办协调。然后就是打市长热线投诉,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只能走最后一步;最后才是诉讼。
1、首先要明确业主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争议,其解决的途径,才能有针对性的打投诉电话。本地的消费者协会的电话,投诉电话号码是:12315。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是:12358。
2、市民遇到物业方面问题可以直接拨打市住建局物业公开投诉电话2317701。物业管理科电话3239823。物业推进办公室电话为3239864。另外,您还可以向属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反映问题。
3、投诉物业收费价格等问题的,拨打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网上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举报。或者拨打所在地住建局或房管所的投诉电话。
拓展资料:想查物业电话可以直接去咨询一下物业那边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不同物业电话都是不一样,物业就是在小区内的,只要你抽个时间去那边咨询一下就可以了,物业那边中午的时候也是有人在值班的,基本上你只要在上班时间去咨询一下就可以了。现在小区物业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就可以直接跟物业那边反映,他们会安排人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物业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怎么办
自家车位要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公司不配合的,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申请业主委员会、小区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3)、起诉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首先是通过相关部门确认,如果不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业主也不可随意安装充电桩。毕竟安全最重要。其他都是次要的,如果是对于符合安装条件的小区车位,按照国家规定物业必须要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一旦遇到拒不配合的可以找相关部门协调。协调顺序如下:首先找到社区协调,如若不行,找上一级。就是找住建局物业办协调。然后就是打市长热线投诉,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只能走最后一步;最后才是诉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