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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和做工程是一样的。
1、你收工程款,需开发票给对方。
2、对方买房子给你,收你的房款,需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你。
3、只是这两个过程是已抵款的方式。“两不见钱”,但是收支两条线就清楚了。
4、借方:固定资产-房子贷方: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
5、收工程款交你要交的营业税等。
扩展资料:
(1)近期抵款房的广告宣传攻势甚至超过了普通商品房,在广告上,建筑公司表示因急需回笼资金,急售现房。而且特别提示,工程款所抵房源各项手续齐全,即买即可入住,和开发商正常签合同,可以办理贷款手续。
(2)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3)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
鉴于交易金额大,建议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之前工程抵款房就带来过纠纷,曾有业主投诉房地产开发,其在 2011年1月份交付房屋后,未能按规定时间办理房产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工程抵款房
开发商用房子抵工程款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开发商用房子抵工程款的账务处理:
开发商: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建设方收到房子:
借:固定资产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分别给对方开具发票,各自纳税申报。
工抵房的正确交易流程
工抵房交易流程如下:
第一步、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款和具体房屋;
第二步、然后用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债权冲抵房款。若施工方不要房子,那么应先签订以房抵债的协议,直接确定房源和房价;
第三步、接着施工方让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施工方或支付开发商,再由开发商转交给施工方即可。
购房者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再三确实看中的房子是否被抵押,这点很关键。如果提出想看楼盘预售证时开发商推三阻四,购房者就要注意了,如果开发商不主动出示,可以自己查。现在国土房管局交易中心很容易查到房子的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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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给房屋抵我单位工程款怎么会计分录?
收到房产:
借:固定资产
贷:应付帐款
作收入:
借:应付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扩展资料: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应当在发生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⑴采取交款提货销售方式,无论产品(商品)是否发出,只要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于购货方,即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采取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在收到购货单位的预收货款。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时,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⑶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以本期实际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⑷采取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在发出产品(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⑸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加⑸ 采取委托代销方式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买断代销,应当有和代销商签订相关凭证后计入该企业的收入;另一种按代销商的业绩会费的,才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⑹采取商业汇票结算销售方式,以收到购货方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⑺采取自营出口销售方式,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账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⑻采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销售方式,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银行账单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⑼采取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器设备、船舶和提供劳务的销售方式,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实际完成工程量,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以房抵工程款的最新规定
最高院以房抵工程款的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系一般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而第二十九条是特别条款,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既可以适用特别条款也可以适用一般条款,异议申请人符合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任一条的规定均可排除执行。反之,异议申请人必须既不符合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二十九条的规定,方能驳回申请执行人排除执行的异议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