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一房两卖如何解决
- 2、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 3、买房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买房时出现哪些情况算是开发商违约?
- 4、开发商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 5、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 6、草签合同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一房两卖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基于各种考虑会将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不同的人,这就是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那么一房二卖该怎么办呢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1、在一房二卖中,卖房人先后与不同两个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面的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的登记手续。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权。此时,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权人,而前一个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不能主张购房合同继续履行。
2、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权人,所以后一个合同是无效的。
3、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权。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不因先后而出现效力差异,实践中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买房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买房时出现哪些情况算是开发商违约?
买房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办?
步骤一:沟通交流处理
能够最先与卖房子者试着沟通交流,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告知卖房子者应当担负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如商谈不完成后,应毫不犹豫挑选走司法途径。
流程二:财产保全
假如一房二卖的卖家有转移财产躲避赔偿用意,在开始起诉时要考虑到对卖家开展财产保全。可以从提出诉讼前申请办理执行异议财产保全,还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请办理财产保全。
申请办理财产保全存在的困难也是需要提供担保,之前法院规定上诉人给予等价的贷款担保。而上诉人通常太费劲才可以凑够所需要的贷款担保,乃至因没能力贷款担保导致不能对涉案人员资产开展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其中要求:贷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要求保护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者能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协议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即向保险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车险公司向法院出示票据。
流程三:开展起诉
购房者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明,向法院提出诉讼。
什么一房二卖合同是毫无意义的?
商住楼一房二卖的买卖协议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毫无意义的,一是出卖人和第三人勾结危害购房人权益,二是预售登记阶段的房屋交易,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简单介绍如下所示:
1、出卖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再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把房屋交货危害购房人的利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这个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地难以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人能够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已付购房的钱及利息、损失赔偿,并且可以要求出卖人承当不得超过预付购房的钱一倍的赔偿。
2、预售登记阶段的商住楼一房二卖
预售登记结束后,并不是造成不动产物权的开设或变化,而只是使备案申请者获得一种要求未来将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权力。无效合同的情况之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付购房人为达成交易而投入的有效花费。
3、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
拆迁方与被拆迁户依照使用权替换方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规定拆迁方以部位、主要用途特定房屋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安置,假如拆迁方将这个补偿安置房屋再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户要求优先选择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买房时出现哪些情况算是开发商违约?
1、逾期交房
延期交房算得上生活当中常见的开发商违约情况了,但是延期交房依据时间的变化也需要区划严重度,现如今大部分新房子全是预售房,可是选购预售房得话确实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当中逾期交房就是常见的一种风险性。因为有很多买房者是租着房子等新房子的,逾期不拿房会让买房者经济负担增大。
2、与承诺不一致
许多开发商在市场销售房屋时都会夸大其词房子的一些优势,有意绕开房子的缺陷,开发商违约的现象也包括,购房者交房之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时协议约定不匹配。详细情况有许多种,例如总面积有出入(超过3%)、窗户的圆弧状窗变为平面图窗、水电费无法到户这些,这些都归属于开发商毁约。如果因为一些微小的质量瑕疵造成与协议约定房屋验收标准不符合,则不应该看作是开发商毁约。
3、宣传策划和实际交付房子不一致
除开开发商服务承诺以外,房地产商对外的宣传策划也是会有不真实的成份,包含房子地理位置、基本上价钱、总面积、房型、装修标准、小区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服务、周边环境等与实际不符。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可是出售方就商住楼开发规划范围之内房屋,以及相关设备所作出的表明和应允实际明确,对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其房屋价钱的明确有重要的影响,理应视作要约承诺。
开发商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 地产开发商 在 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出卖,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 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 承担违约责任 ,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遇到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首先,同一套房屋存在数份购房合同时,只能确认履行其中一份合同。确认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以时间先后为序,认定履行最先签订的一份购房合同。但是,如果先签订的合同没有经过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而后签订的合同却作了登记备案,则应当认定履行经过登记备案的合同。
其次,购房者签订的合同因开发商一房多卖而解除,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往往判定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如果开发商的一房多卖行为造成购房者其他损失的,据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
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草签合同开发商一房二卖怎么办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3.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