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公租房没到期要怎么退租啊?
- 2、公租房刚刚接房不想要可以退吗
- 3、公租房退房有哪些流程
- 4、公租房不住了怎么退房
- 5、怎么退公租房呢
公租房没到期要怎么退租啊?
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公租房刚刚接房不想要可以退吗
公租房刚刚接房,不想居住了是可以退租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扩展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退房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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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国家的住房保障形式,缴纳很少的租金就可以租到国家的房子,而且是一种很好的住房福利,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如果公租房申请到了以后因为一些问题有退租的可能,那么公租房退房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公租房退房有哪些流程
1、退租需要的资料,需要资料: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金收据、保证金收据、租赁合同,退租流程:基本流程:申请退房→验房→结清水电气讯费用→物管处确认→退房(详细流程各小区略有差异,具体以小区公示的退租流程为准)退租须知(部分区域可能要求不一样)。
2、搬家或搬东西出小区开出门条需提供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主申请人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房管中心领取退房申请表。
3、将室内清洁做千净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恢复好;防盗门钥匙必须要是原装的6把(装修钥匙除外),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有6把主钥匙的锁芯;信箱钥匙2把,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锁芯;到水,电,气,有线营业厅完善报停销户手续。
4、再到相关物管办公室办理验房手续,将水卡,电卡,门禁卡等,交到验房物管处,将3张解约通知单和水电气有线单据交到物管前台盖章,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小编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公租房退房有哪些流程?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以上内容后,您会对公租房退房有哪些流程?有更多的了解,后续若有公租房退房的需求,可以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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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不住了怎么退房
退租流程
基本流程:申请退房→验房→结清水电气讯费用→物管处确认→退房(详细流程各小区略有差异,具体以小区公示的退租流程为准)
退租须知(本文参考民心佳园退房须知,其它部分区域可能要求不一样):
1.搬家或搬东西出小区开出门条需提供主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主申请人的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到房管中心领取3张退房申请表。
3.将室内清洁做千净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恢复好;
4.防盗门钥匙必须要是原装的6把(装修钥匙除外),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有6把主钥匙的锁芯;
5.信箱钥匙2把,如果钥匙不齐请更换锁芯;
6.到水,电,气,有线营业厅完善报停销户手续:
7.再到相关物管办公室办理验房手续
8.将水卡,电卡,门禁卡,钥匙(防盗门,信箱)交到验房物管处.
9.将3张解约通知单和水电气有线单据交到物管前台盖章。
10.周末及节假日不办理验房退房手续。
怎么退公租房呢
退公租房的原因如下:公租房申请完之后每个月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大概是200元到500元左右,公租房到期之后政府才可以收回,不能随时退还,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许多人,不愿意继续使用公租房。公租房中途退房,可以向小区所在的公租房管处或直接向公租房管理局提交提出退租申请,并办理退租手续,在退租的同时要把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