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人怎么才能有公积金
- 2、怎么样才能有公积金
- 3、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 4、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怎么才能有公积金
公积金由单位设立缴纳,个人一般不能缴纳公积金。个人未交过公积金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办理个人开户,合计出需缴存的公积金总数到公积金中心指定银行交费;个人从其他单位转入的单位应携带职工公积金转入通知书,填写公积金变更清册、公积金汇缴书交缴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怎么样才能有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必须先以公司的名义登记缴纳。
2.必须公司缴一半,个人缴一半才有效。先以单位的名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公积金的相关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是在试用期结束,转正之后即开始缴纳。但是前提是你的公司提供公积金福利。因为这个福利是可选的,并不是政府强制公司必须要缴纳的。所以你要先弄清楚你们公司是否有公积金,这个可以问人事部门负责绩效的工作人员。至于交多少,这个是根据你的工资底薪的一定比例交的。一般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完善,对员工的权益的保障也越来越多,比如很多公司都有帮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一金为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 首先,公积金领取人向所在公积金单位提交真实身份证明,根据支取目的、提供不同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书要加上单位的章才有效。材料准备好后到一开始公积金缴存开户部门办理,这就说明领取程序正式开始了。
2. 上交上述材料之后,工作人员会审核所交资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有缺少材料,工作人员告知后要第一时间补上,避免浪费办理时间。如所提交资料全部真实并符合条件的话,接下去会告知你到相应的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如经过审核不符合,将被告知不能领取,并会告知具体不能领取的原因等。
3. 一般来说,当提出申请后,相关单位会在申请之日算起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步骤,同时会把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办理人。审核通过后接下去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户,完成之后,住房管理部门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4. 当相关单位办完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后,有关机构会把所申请支取的金额划入到之前提供的账户中,完成这步后就可以拿银行卡直接到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了。
编辑总结:以上就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的相关步骤,希望能给广大的朋友们带来帮助。住房公积金目前很受员工的欢迎,如果用公积金来购房的话,可以省去很多利息,但每个地方的利率不一样,在办理之前应先咨询清楚。
如何领取住房公积金?
领取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打开并登录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再继续点击“公积金查询”,根据自己公积金缴纳所在地更改即可。2、进入公积金界面后,找到并点击“再次提”,在跳转的提取类型界面中选择并点击一种提取类型。
3、绑定银行卡及填写完详细信息以后,点击下方的“提交申请”即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