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成都二手房买卖新政策
- 2、成都二手房交易流程是什么?
- 3、成都二手房交易政策
成都二手房买卖新政策
一、减免个税条件:一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具体办法为:(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二、契税减免:契税的征收税率为3%,但以下情形可适当减税率征收
(1)家庭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的普通住房将减按房款的1.5%征收;
(2)家庭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将减按房款的1%征收。
三、营业税:(2005年6月1日以前备案的以备案时间为准)
(1)房产登记时间未满五年的住房都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5%;
(2) 房产登记时间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免收营业税;
(3) 房产登记时间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本次成交总价减除业主购入原价的差额的5.65%).
普通住房的界定:1、面积:144平米以下含144平;2、容税率大于1;3、成交均价低于成都市房管部门确定的普通住房均价标准(二环以内:10500元/平方米;二环至三环间:7750元/平方米;三环以外:7400元/平方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成都二手房交易流程是什么?
1、持 房屋所有权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成都房产交易中心录入存量房网签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指定办事窗口查档; 3、到税收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相关材料到买卖双方过户窗口 办理房屋买卖 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照规定时间到相关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并缴费; 6、到相关窗口生成登记薄,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需要准备的资料: 1、 不动产登记 与房屋交易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的,所有权人及配偶需持结婚证原件共同到场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存量房买卖合同 ; 5、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需要补交 土地出让金 、缴纳税费的,应该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成都二手房交易政策
1、户籍迁入成都市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2、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成都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自由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住房,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法律依据:
《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信息实行交易数据和综合分析数据定期发布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的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