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区政府旁96年二手房,60多万现在买值嘛?
- 2、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二手房均价是多少
- 3、惠州新城国际二手房均价多少钱一平米?
- 4、我想在宿豫区政府附近买二手房有吗
- 5、政府叫停小区二手房交易,意味着什么?
- 6、关于沈阳新出台的二手房交易政策
区政府旁96年二手房,60多万现在买值嘛?
二手房要结合小区整体情况以及房源本身来考虑其价值。
关于换房之后,是否有下家买,可参考该小区房源的换手率,换手率高的,一般再次成交比较容易,但如果该小区成交量一年也不过几套,就说明换手率不高,不好出手。
另外,也要考虑房子本身是否存在无法改变的缺点,例如楼层高没有电梯,或者楼层低挡光,这样情况再次销售时,购房群体会相对较少,只能凭借低房价吸引买家。
关于贷款年限的问题,银行有相关要求,贷跨年限+房龄,不能超过40年,最长可放宽至45年,因此,1996年的房子能贷20年,少数银行可放宽至25年。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二手房均价是多少
政务区山水名城二手房均价10617元/m2,具体的房源价格还要针对固定的房源,因为二手房装修差距很大,通一个小区同一户型每平方可能都会相差1000元左右。下面在好居网上查找的山水名城在售的二手房房源你可以看下。
143.76㎡ 4室2厅2卫 南 3/18层 毛坯 2007年建造 137万元
141㎡ 3室2厅2卫 南 3/18层 简装 2007年建造 156万元
73㎡ 2室2厅1卫 南 14/18层 简装 2007年建造 88万元
174㎡ 4室2厅2卫 南北 3/11层 精装 2004年建造 229万元
260㎡ 4室1厅2卫 南 11/12层 毛坯 2007年建造 230万元
惠州新城国际二手房均价多少钱一平米?
惠州现在房价均价11591元/m_,新城国际房价是11425元/m_,小区和全市房价比差值为:-166元/m_,房价比全市房价要低。惠阳房价11221元/m,小区和惠阳房价比差值为:204元/m_,房价比区域房价要贵;区政府房价10828元/平米,房价比差值为:597元/m_,和周边商圈的小区相比较高。
我想在宿豫区政府附近买二手房有吗
可以关注房产交易中心。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项:
一、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四、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五、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六、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七、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八、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十、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政府叫停小区二手房交易,意味着什么?
如果小区房屋的土地出让、房屋建造手续、过程均合法合规,则叫停行为涉嫌违法;
如果小区土地是划拨用地,则可能存在土地出让金补交问题;如果小区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则依法不能在市场流通,只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流通;
小区的物权存在争议,政府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禁止有权属争议的房产进行交易;
实际操作中,可能马上面临建设而征收,政府想固定征收补偿对象,但也涉嫌侵犯物权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
以上为常见,有的情况要具体分析,房地产市场很复杂。
关于沈阳新出台的二手房交易政策
房产交易: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2008年11月1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活跃房地产市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给予税费优惠。
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
二、实行购房补贴。继续执行市财政局、房产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沈财农税〔2003〕408号)所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
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四、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08年购房执行2007年人均27.01平方米标准;2009年购房执行2008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保护购房者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的向社会承诺房价,开发企业要践诺守信,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政府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由其自行购买住房。购房者凭购房的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做强房地产经济。继续举办辐射沈阳经济区的四季房交会,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打造市民选房、购房的便捷平台,为开发企业提供推介产品的商机,达到发展房地产经济、惠及百姓的目的。
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八、鼓励定价开发。鼓励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定向、定价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商品住房。
九、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十、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十一、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十二、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对土地已经成交且需年底之前交清地价款的,如在此前产生了滞纳金,且不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在2008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价款,滞纳金可适当下调。
十三、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50%调整为35%(不低于5000万元)。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批准。(下转2版)
(上接1版,)
十四、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容积率。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条件。在区位不挡光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五、科学合理定价。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
十六、减缓征收部分税负。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契税时,对配套费中的人防费、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3项费用合计49元/平方米部分,不再征收契税。同时,土地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缴税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十七、坚持配套先行。进一步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对当年竣工入住需市政设施配套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小区配套计划。同时,投入专项资金,对拟成片出让的土地,先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加强金融扶持。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团购消费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指导相关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等途径多渠道融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九、做好事权下放。明确土地出让底价确定权限。市本级土地出让底价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各独立操作区及三环以外土地,出让底价由相关地区自行确定,但仍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出让。
独立操作区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按有关规定核算拆迁成本和土地收益,相关要件备齐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土地成本和土地净收益,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三金”,并在一周内返还。
除城市总体规划权、分区规划和控详规划审批权外,独立操作区具体项目规划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
二十、强化招商服务。完善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的储备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土地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评估和文物勘探工作。
二十一、暂停或降低相关收费。暂停收取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考古勘探费、发掘费、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二十二、营造竞争环境。坚持促进房地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的原则,探索打破行业垄断的机制,切实做好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二十三、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审批业务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发改、国土、规划和环保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要明确宗地的产业规划、环境影响和土地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依据出让条件,简化环保、国土、规划项目审批内容,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净地后的1个月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二十五、做好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市政府将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件: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1.考古勘探费、发掘费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
4.土地登记费
5.城市占道费
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7.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8.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9.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
10.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
11.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12.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 (2008沈阳二手房交易政策)沈阳25条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