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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中介费由哪方出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中介费由委托方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中介提供房源,促成双方交易的进行,买卖房屋过程中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需要给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的。买房签了合同相当于买房合同成立,中介促成买房合同成立是需要付中介费的。如果是卖房的一方想着快点将房子卖出去,卖房需要交付的概率会搞一点。如果是买房急着买房,支付的可能相对来说要高一点。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有双方平摊的,主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决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中介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按照成交价格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之百分之二点五计收。但是也不是死规定,好多的中介公司都是委托方和房产中介协商决定的,可以适当的提高,但是最高不要超过3%。房屋的买卖的过程是非常的复杂的,所以在进行买卖之前双方要沟通好。在交易的时候,最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都在一起,做到事事透明化。特别是在买卖的过程中千万不要委托中介公司全权代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买二手房中介费是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不是必须双方交的,如果双方都付,那么各付1%,如果是由买方或者卖方付就付2%,中介费是不变的。具体由谁来承担,可以协商。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1%—2%。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同时还要参考中介的资质。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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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中介费是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买方或者是买卖双方共同支付。
从原则上来讲,房产交易是属于买卖双方共同需要参与办理手续的过程,所以房产中介费用一般都是买卖双方共同支付的。
但实际上,按照大多数人购买二手房的情况来看,二手房的中介费大多是由买家来支付的,当然这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由谁支付也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其实主要还是看谁主动找到谁,情况不同结果也就不同,如果是业主急于卖掉房屋,当然也可以要求由业主来支付中介费。
买二手房注意事项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
天津二手房中介费
二手房中介费收取标准一般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至2%,在中介过程完成后、签订购房合同时交付;需要网签的二手房由于在过户当日给付房屋尾款,可在过户后当日交付房款时一并交付中介费。
二手房中介费由委托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
中介收费标准
1、中介费:一般现金按1%,贷款按2%计收中介费,
2、贷款服务费:按成交额1%收取。
3、担保费:个别中介公司额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务费,俗称“担保费”。
4、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
5、代办贷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
6、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