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自建房屋_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怎么申请自建房屋_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国有土地私人建房如何审批2.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
3.自建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国有土地私人建房如何审批
需要到建房管理部门申请建房许可证、之后才能建设。
国有土地建房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1、用地者申请报告;
2、身份证和户口本证件复印件;
3、规划许可证。
(二)工作标准:用地者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全程代办受理窗口(代办点)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用地者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及城市或乡(村)规划。资料齐全、符合规划要求的,转全程代办员,填写《国有土地建房报批表》。如不符合有关要求,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划的,告知申办人;申报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工作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权属清楚;
3、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4、片区所工作人员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实地调查。
(二)片区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符合要求的制作上报资料,并上报片区所所长审核。
(三)本岗位责任人:片区所所长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建设用地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终结审批,但必须说明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退全程代办受理窗口(代办点)。
(五)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局领导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会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建设用地管理室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同意审批的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工作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四、国有土地自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子,需要五证两书。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前,必须经城市规划规划负责人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符合才能依法法律建设房子,不符合是不允许建设房屋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土地前,必须经城市规划规划负责人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们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到法律凭证,这个证书主要说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使用面积、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这是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这个证书建设的房子是违法的。
(五)《房子销售许可证书》。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开发商,销售房子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国有土地自建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
(一)如果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地方政府确定划拨取得,有些地方需要缴纳一些费用,称之为有偿划拨。
(二)国有土地,原先一般也是划拨使用,但现在已经很少划拨,多是出让取得。但为解决民生,也适当划拨一些,作为解困房或经济适用房由城市低收入家庭购置居住。但限制需要住一定期限后方可上市交易,而且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城市原有划拨用地,一旦涉及房产交易,就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四)房改房(包括成本价,优惠价,央产房)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划拨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主管单位需同意出售)。
(六)满足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也叫综合地价款)。
六、有自建房如何办理产权证
由屋主本人拿着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原价及复印件到房管局大厅窗口办理,一般需要以下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登记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九)房屋建筑设计平面图;
(十)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七、房屋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五)缮证、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农村自建房申请流程
农村盖自建房流程如下:
1、农村建房须履行审批手续,即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2、经村委会同意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属村委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4)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5)市、县(区)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即可盖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自建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品牌型号:HUAWEI Mate 40E Pro
系统版本:HarmonyOS3.0.0
软件版本:冀时办 3.3.5
农村自建房申请一般在当地的办事软件中进行申请,这里以冀时办举例说明。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通过当地的办事软件申请1、点击办事
在打衫败开的冀时办中点击办事功能进入。
2、选择部门办事功能
在进入的界面选择部门办事功能或埋颤进行转换。
3、选择区农业农村局
在转换的部门中选择区农业农村局进入。
4、选择农村自建房申请备案
在进入的界面选择农村自建房申请备案进入申请农村自建房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液顷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自建楼房办房产证是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在该村没有其他的宅基地;申请宅基地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递交房产证登记申请。
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勘察,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县行政服务)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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