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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公积金怎么提取_拆迁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房产百科 2024年02月02日 09:36 261 edukeys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拆迁房公积金怎么提取_拆迁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拆迁分到房子,能把公积金提取出来吗
2.拆迁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3.拆迁房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4.在合肥拆迁安置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拆迁分到房子,能把公积金提取出来吗

拆迁分到房子,能把公积金提取出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条件应该符合第一条,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拆迁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拆迁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职工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拆迁房装修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法律分析:

房屋类:1、购买商品房;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3、购买二手房的;4、建造住房的;5、翻建、大修住房的;6、偿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息的;非房屋类:赣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合肥拆迁安置住房提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主观:

装修属于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 的情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拆迁安置住房(一次性提取)

 一、拆迁批复复印件;

 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三、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原件;

 四、缴款凭证原件;

 五、本人身份证原件;

 六、合肥市I类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或存折;

 七、配偶提取公积金,另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八、共有人提取公积金,另需提供共有人不动产权证、身份证原件。

 

  提取额度

 购买住房:房款总额-网上备案确认单注明的抵押金额。

 偿还贷款:累计已还贷本息额—还贷期间累计支取额。

 租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总额,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温馨提示 :

 配偶代办公积金提取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同一户口本父母或子女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代办人需提供委托人所有材料)

 同一套房非首次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未提前还款或结清且未变更还款金额和年限的可不提供还款情况说明,提取金额比照首次提取金额推算。

 凡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办理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房款。

 地址:

 合肥市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座2~3层

  咨询电话:

 0551-12329

标签: 提取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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